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长城保护条例》[国务院第150次常务会议通过],其第一条所说,就为长城的真正得到保护埋下了隐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长城的保护,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显然,最新颁布的《长城保护条例》是允许对长城的“利用行为”的。只是说明了要“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这个“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其实摸棱两可。在我们这样一个中央欲集权,却又难以对其地方诸侯实际集权的国家机制中,“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不啻是又为地方“利用”长城发自己的洋财提供了可乘之机。
诚然,《长城保护条例》的颁布很是必要,也很及时。尤其是在现实中愈发突出的出现了对长城的侵害的情况下,这样的“条例”就尤显重要。
我们对《长城保护条例》的突出印象是:不允许在长城保护范围内实施建筑;不允许拆毁和取走长城
建筑的砖土等;不允许穿越或者截断长城等。
然而,在我西行途中多次路经长城时之所见,着实令人扼腕,而这已是《长城保护条例》正式启动执行后的近一年(十一个月)。在“条例”颁布之后是否有违反者我尚不知,但在之前对长城已经做了损毁的是否得到整改呢?值得怀疑。
在我于宁夏的盐池县至陕西的定边县,再到定边以东十多公里处的盐池堡“花马池盐湖”的一路骑行过程中,所见所闻,多有思索:国务院的《长城保护条例》固然颁布了,而作为一个民族的历史部分,其宏观去看,中共在其战争年代期间,以及战后的和平建设时期却对长城长期地缺乏维护,以至持漠视的态度则是令人发指的。也因此,我们现在的所见,只能是一个残缺的保护,一个亡羊补牢式的保护,而对于不可再生的文物来说,亡羊补牢是大忌。
在我们记忆里,文革中损毁的文物古迹就以数十万计,而这样的损坏每每仅以“我们的党是善于改正错误的”做以搪塞。而就其一个政党是不可以归罪于一个个人的集权而抹去自己的责任的。因为只有党内的集体民主生活环境的丧失才导致了国家和人民的旷世灾难。现在是否要做摘胆剜心,而非疗疮剜肉的根治呢?人民在审视。
我因此不能对所行之处,朴素的百姓口口声声骄傲地说“当年王震的三五九旅为了打盐,在这里的长城上留下了驻扎用的窑洞。”而感动;我亦不能为有些记者所记录的“1941年秋,我八路军一二○师三五九旅四支队千余人,积极响应党中央和毛主席关于抗日根据地军民开展大生产运动的号召,走到长域脚下的花马池(即盐场堡)打盐自救。为了不给当地政府和边区群众增加负担,四支队的官兵到盐场堡后自己动手,在靠近盐湖的明代长城遗址上掏挖了一百多孔窑洞住宿和生活。”所认同;我更不能为定边县政府为此行为而立纪念碑而投以赞许。
我由北京来,也因此联想到北京市政府近年来对北京市老城的破坏性商业拆建行为而感同身受。谁敢说一个《长城保护条例》就可以让祖先的家底安然无恙呢?
一切皆由文化意识的缺欠所致!
现在就请大家共同观看我所拍摄的图文资料,了解真相——
↘ 被扔弃在盐池县博物馆院里杂草中的断碑,是关于“明长城头道边”的记载
↘ 盐池县的重要企业“宁鲁石化集团”新建的标志还没来得及揭掉装饰材料上的覆膜。该企业为当年私营企业,后与山东某家化工厂“强强联合”
↘ 宁鲁石化的厂区建在紧邻长城内侧
↘ 进入宁鲁石化须得走过拦腰截断长城的工厂大道上
↘ 危险装置紧邻长城

↘ 货运车辆穿行长城
↘ 西夏水泥厂亦建在长城内侧20多米处
↘ 现代众生相——工厂-长城-牧羊
↘ 和定边越境来宁夏牧羊的农民攀谈……
↘ 不知名的企业将废油池子建在距长城仅十米距离,池子约两个篮球场大小
↘ 比邻长城的炼油设备




↘ 某在建中的高速公路骑跨在长城上,按《长城保护条例》要求该钻地而过,或跨越。但这里的跨越还是穿越很难鉴别,若按原长城的高度公路应建得更高。


↘ 令当地人骄傲的三五九旅的当年大生产遗址是付出了挖长城打洞驻军的代价的,如今该重新思考它的价值




↘ 当地政府为此建碑,但显然失于维护
三五九旅当年在长城上打的百十口驻军窑洞 之二:
[匆匆赶写于陕西杨桥畔小镇旅社/下一站:横山]









添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