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现在依赖读字获取信息比亲身经历事件而获取信息更多的时代,思与辨更为重要。
元月第一天,王蒙在文津国图一场演讲《读书与思辩》,让我更为认真这个现象。
1998年我因差由绵阳返京,出西客站搭车,上车即听的哥惊惊乍乍地说:昨儿西单15路公交车上发生爆炸……
那天我的第一反应:除化装品易燃物、爆竹、车胎、汽油泄漏这些和平年代最有可能不慎引爆的东西外,是不太会想到是人的有意而为,不会想到是爆发了战争,也不会想到是后来风靡全球的人体炸弹恐怖活动而为。而现在无论从新闻传媒还是道听途说得到关于某地发生爆炸的消息,我的第一反应几乎立刻是“恐怖分子的恐怖行为”。
现在阿拉伯世界流行的人体炸弹正在以实践教学着人类,在中国国内也开始出现苗头,时不时发生的爆炸事件,你就可以理解为是一次次启蒙之后的演练吧。
据1月6日各报消息综述:
甘肃张掖市民乐县今天早晨9:15发生爆炸,一位老人因与当地法院有经济纠纷而心怀不满,趁县委对法院进行年终考核之际进入会场,引爆缠绕在身上的炸药,造成包括本人和县委副书记、法院院长、政法委书记等人在内的5人死亡,20多人受伤,现事件正在进一步深入调查中。
据悉,引爆炸药的老人之子因妻子患病多年医治无效,以经济负担过重为由与其妻离婚,经法院判决其子付给女方6万元钱,其子一直拒绝偿付,法院多次催要未果,后其子为躲避法院执行去外地打工,法院强制执行将其子扣押,其子在被法院强制执行期间自杀身亡,考虑到老人家经济情况,经调解,由法院给老人家中赔付一定数额补偿金,但一直未付清,老人在多次讨要未果的情况下,制造了这起事故。
据当地知情群众说:老人对法院未能付清其子死亡的补偿金而一直心存不满,并伺机寻找机会制造爆炸事件,因1月6日县委考核组对法院进行考核,人员比较集中,影响较大,才进入会场引爆炸药。
具体情况警方正在调查中。
据各方消息看,爆炸事件是确确凿凿地发生了。在震撼之余,却从有限的文字信息中发现了诸多耐人寻味,值得思辩的信息——
其一:老人因妻子多年有病而提出离婚且获得法院判决支持,并由其子赔偿其母6万元钱,此事蹊跷。1、判决赔偿是否公正;2、夫妇离婚却由其子支付,消息须得媒体澄清;
其二:其子拒绝支付6万元,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和必要由法院采取强制执行?
其三:其子是在押解途中自杀身亡,那么法院押解人员是否完全脱离责任干系?是否有看护不周之嫌?
其四:当事人之子因案件牵扯,于办案期间法院监护情况下自杀,事实是法院已违反《行政诉讼法》,却又拒付自己已承认的赔偿,政府须做出解释;
其五:事件发生后,民乐县政府网站到7日方才以了了三行文字《民乐县发生一起重大爆炸案》轻描淡写此事,态度不能不认为暧昧;
其六:由此新闻联想,中国大地上基层政府机构大肆划地为王,恣肆一方,中央是否再召开“三千县长会议”时把此类现象作为主题才是正事!
从此事不难看出,民乐老汉作为弱势群体,若非万般无奈,又怎能采取如此灭己下策。
再说开去看阿拉伯世界——我国清代经学家马注在《清真指南》中引用老子“物极必反,数穷必周”的观点来解释伊斯兰信仰中的“死后复生”学说。在当今伊拉克国家被占,民族被辱的形势下,采取杀身成仁,渡入二世阶段当然是不错的一种选择。因为穆斯林的生死观里信仰的是“今世短暂,后世永存,是人们的真正的归宿。”在穆斯林的教义中“死亡是今生的结束和后世的开始,是肉体的消灭和灵魂(精神)的升华,并不是生命的永远消亡”才是支撑他们充当人体炸弹的根本勇气。
反抗往往如百姓所说:豁出去啦!









添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