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10

10日这天 想起林伯伯 - [林牧 民主 图书 ]

  愿是天意,就在“世界人权日”到来的前一天,我获悉两年前我开始编撰的“林牧自述”在海外面世。今天,我就又拿到了朋友从香港购回的“孤本”。根据出版社的编撰宗旨,全书尽可能地突出了林先生自我著作的特点,因此有所取舍,其中我应林先生之女蓁蓁要求所写“编后记”一文也就没有再编入。
  在编撰全书的过程中,有一段时间恰是我骑车西行八千里,独自对西部农牧区做田野考察的途中。这部书稿就装在我的笔记本里,笔记本装在背包里,背包背在身上,我则骑着车子,这书稿就随我穿越毛乌素沙漠,横跨鄂尔多斯大草原……为什么我会走那么一条道路呢?在编后记里我有过记录。
  不再多说,相信该书会被人们关注……

编者后记


  参与编辑林牧先生著作《自传》是我等晚辈三生有幸之事。
  如今能够圆满完成这样一部巨作,回想起来完全在于先生生前已有亲自作为,看那些篇章其字字句句让我们无时不刻又觉察到许多的万幸——万幸先生以编年和史诗样的文体记述了现代中国政治生活中真实而不为人知的一面;万幸先生对其所经历的历史中最为人关注的一些个时期都多有涉及;万幸先生文如其人,为民、为祖、为普众之利益而仗义执言,均在自述中磊落毕现。
  在完成了先生著作的最初编辑之后,我有幸沿着先生与2005年被软禁而监督出行时所走过的道路去走了一遭,以至此刻我仍然在途,先生的文及人及德就更仿佛与我如影随形。那时候先生的爱女蓁蓁(林红)对我说,又逢那个敏感的日子,这回我们又要被迫陪老爷子出走了。后我得知此行先生及家人曾过山西矿区,过左云、右玉,后进内蒙古境内……我那时就真的有了“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还”的感慨。先生何以可轻松散游?先生又何以可真如闲庭散步?我们相信先生的被迫出行也只是高压下的无奈,亦凸显了先生革命胸怀之宽广,对此,我们深信不疑:先生的再起之时,必有力挽巨澜之势!
  然而先生却不久后辞世。
  如今我们怀着无比崇敬的心情拜读先生遗作,又一次次接受着先生思想的洗涤,我们也就愈发迫切希望同样的洗礼会带给普天下更多的正直善良之人。我们是在这样一种心情之下开始的先生著作编撰的。
  我们为此专程拜访了胡绩伟老人,亦聆听了具有编辑经验的胡老夫人荻莎的经验传授。我们在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之后,在此其间包括遍阅林牧先生生前著作,以及几乎所有书信、录音,被访记录等。最终决定以先生生前唯一完成的一部相对较全的自述体文章,既十五万字的“林牧自传”为本去进行工作。这里所说的“工作”,既对原文做以补订,如先生本人在原文中曾注明过“此段另文”的,我们便将同样由先生写作的另一篇专稿拿来补进这里。相信这样的处理有助于读者阅读的完整性,亦不失先生著作的完整。这样的处理共有两处。一是加入了“***的超前改革”一篇,二是加入了“我在**前后”。
  《林牧自传》的编撰,忠实地保留了先生自己的所有文字,以至标点。全书附录中所加一篇文章,是相对独立于自述之外,而又与自述密不可分的一篇重要文章,也就是“□□□□□□□□□□□□□□□□□□□□□□□□□□□□□□□□□□□□”一篇,若是不把原作附后,对于没有看过原文的读者来说,实为遗憾,以至很难前后贯通,难能理解。我们将其编入书后的想法也不言而喻,相信读者欢迎这样的处理。
  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全书每章节开首,有本节内容简要提示。这是林牧先生原文所没有的,也是我冒胆加入的文字,明显看得出,这是为了尽快导入读者思路所做的努力。实在有自不量力之嫌,若读者读起来感觉还算有益,权且保留之,否则大可弃之不惜(我做此部分内容基本原文保留了,包括我为自述起名《日月昭昭》)。
  值得庆幸的是,《日月昭昭》一书的编辑得到了周勍先生所录林牧生前所留唯一录影的内容支持,这无疑为《日月昭昭》的内容添色不少。也恰与本书“林牧先生生前口述”的基本编撰框架相呼应,使本书更具真实,更具史料价值。为此我们由衷感谢周勍先生所做工作。
  为使林牧自述做到尽可能的完整,我们试为“自述”设名,即《日月昭昭》,其意自日月、白昼、黑白自有其真理导引,即使任人昏说,也无法混淆真理与谬误,而一切皆由日月为证。暗示了这是一个要说真话的人的绝世文字。而全书中章节标题以围绕“日”做以谋篇构想。
  “烛烬梦犹虚,更残恨未残。但求追月去,何恤化云烟。”这首诗是林牧先生所留《少年诗絮》中的一篇。从中也不难看出林牧先生终生追求真理,追求光明,并为真理而不惧“化云烟”的大无畏精神。(补记:本书最后定名正是以先生此诗句中“烛烬梦犹虚”一句)
  林牧先生学富五车,才思过人,且有过目不忘之神功。然林牧先生一生淡泊名利,不为功名利赂所求,亦在生前不计较自己的身后所留文字若何若何。林牧是战士,真正的战士就必然舍己、忘我、为国、为民。林牧先生更多的是亲历革命实践,尽管一生受人文才赞扬。因此林牧先生所留文章有相当部分是由其家属一再促进下,口述而成,以至部分是由其女儿蓁蓁(林红)笔录成篇。此其品德之本身就是我等后人须得倾力学习的宝贵财富。
  至此林牧先生逝世周年之际,我们有幸看到他的生前辉煌巨作杀青并付梓,至于全部工作中若有粗陋之处也一定是我辈后人不能完全读懂先生之过。我们还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和修订,力争让先生的著作在不断地完善中更加完善。[张世和]

注:出版时定名《烛烬梦犹虚》、我所编《日月昭昭》则为其中林牧自述部分标题

延伸阅读
 林牧—羞着欺世饶舌人
 林牧逝世……
 再会胡绩伟伯伯
 拜访胡绩伟与狄沙阿姨一席谈
 花三十年整明白一件事的胡绩伟

11条评论

民主自由 ,注重人权 !
心心 ()   发表于  2008-12-11 12:01:57  [回复]
林牧(1927年10月18日-2006年10月15日)浙江義烏人,前中共總書記***之秘書,中國異見人士。

他於1927年陰曆九月十八(10月18日)出生,1946年入讀西北工業大學電機系,在校期間參加中國民主聯盟,50年代參與中國共產黨,1960年代初步入仕途。

1965年1月以中共陝西省委副秘書長身分參與***在陝西發起的「解放思想、解放人,放寬政策搞活經濟」的超前改革。失敗後(正值文化大革命)受到長達12年的政治迫害。期間兩度入獄、兩次被開除中共黨籍並判予八年半勞改。至毛澤東逝世與四人幫倒台後的1978年11月獲平反。先後出任中共陝西省委宣傳部副部長、省委副秘書長、國務院科技幹部管理局長、中共西北大學黨委書記。

1989年因公開支持並參與***逝世引發之學生運動,***事件後被開除黨籍與所有職務。
如此 ()   发表于  2008-12-11 08:14:06  [回复]
毛哥早
问候 ()   发表于  2008-12-11 07:59:50  [回复]
楼下的长篇大论者,没有想到我如此从小热爱着的党,竟然派来你这样不要脸的东西,睁着眼睛说瞎话!中国人权在哪里?
二号伟光正 ()   发表于  2008-12-10 23:45:23  [回复]
楼下的早不要脸了,所以你一巴掌过去啥也打不着
一修 ()   发表于  2008-12-10 23:39:25  [回复]
楼下的五毛,既然自己承认是“中国人权:进步可见,未来可期”,那么没有落后又怎谈进步呢?那么就要好好检讨自己的人权纪录为什么如此糟糕和退步,要检讨为什么退步!
给你个耳光 ()   发表于  2008-12-10 23:38:51  [回复]
外交部门前?
Why? ()   发表于  2008-12-10 23:36:20  [回复]
下面唱赞歌的混蛋,看看今天外交部门前大规模人权示威就知道你是个什么东西了!
给你个耳光 ()   发表于  2008-12-10 23:34:52  [回复]
国旗下的主题发言——
   今天是世界人权日
   林朝晖(江西师大附中政史地教研组)
  各位同学,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12月1日是世界爱滋病日,那么你们知道今天是个什么日子吗?今天是12月10日,是联合国规定的世界人权日,世界人权日也是世界性节日。现在请同学们跟着我一起大声地把“世界人权日”说出来。(“世界人权日”!)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又名“人权普遍宣言”),提出了世界人权事业的宗旨和原则,这是世界人权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份开创性文件。为了纪念这个宣言的诞生,195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宣言的通过日即12月10日作为“世界人权日”,以此来推动和加强人权观念的宣传活动。《世界人权宣言》在我们这个世界里起到了希望的灯塔的作用,迄今为止它已被翻译成300多种语言文字。《宣言》指出,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与生俱来的尊严及平等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正义、平等和尊严是男女老幼人人享有的基本人权,具体包括健康、教育、粮食、居住、婚姻、家庭、参与社会生活以及免遭迫害等各方面的权利。
  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享有人权的主体是所有的人,人权的本质特征与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与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人权的核心因素与关键是对人的行为自由和价值的确认。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按照权利的内容来划分,人权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人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回顾《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半个多世纪以来,人权已经成为国际政治中一个显眼的话题,世界人权事业取得很大的进展。但是,实现世界上人人都享有充分人权这个伟大目标,还有很长很长的路要走。人类虽然进入了第三个千年,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破坏人权等现象仍在世界上屡见不鲜。世界各地数十亿人口仍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贫富差距越拉越大,而且还有一些霸权国家将人权作为获取非法利益的工具,这就使得世界人权状况每况愈下。比如美国,自称是人权的捍卫者,而事实上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人权破坏国,美国经常以人权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甚至对他国采取军事打击。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人权状况有很大的进步。城乡居民收入较大增加,衣食住行用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初步建立,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享有的公共服务明显增强,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就业规模日益扩大。当然,我国人权状况也还存在不少问题,然而这些问题却正在逐步解决当中。
  2003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一次正式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国人权事业的一个里程碑。现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已经越来越多地融入立法当中,从法律法规到司法解释、地方部门规章,我国从立法层面全面构建人权保障制度,我国对于人权的法律保障日臻完善。
  2007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要优先发展教育,扶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更加注重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要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最后,我给诸位朗诵《世界人权宣言》中的某些内容,以结束我今天的发言。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关注人权 ()   发表于  2008-12-10 20:56:56  [回复]
每年的12月10日是“世界人权日” (Human Rights Day)。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发表了《世界人权宣言》(又译《人权普遍宣言》)。这份迄今已被翻译成200多种语言的联合国文件宣布:“所有的人均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方面处于平等地位”。
  12月10日是世界人权日。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发表了《世界人权宣言》,是迄今已被翻译成200多种语言的联合国文件。《宣言》是第一份详尽阐释一系列普遍权利和基本自由的国际文件,要求各国政府保证本国公民享有这些权利和自由。《宣言》指出,正义、平等和尊严是男女老幼人人享有的基本人权。《宣言》强调:“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宣言》还说,捍卫“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宣言》已成为国际人权法的基础。
  《宣言》起草委员会共有八名成员,由来自美国、澳大利亚、智利、中国、法国、黎巴嫩、前苏联和英国的代表组成。代表美国参加委员会的是当时的第一夫人埃莉诺·罗斯福(Eleanor Roosevelt)。委员会达成的一致意见认为,《宣言》必须纳入人人享有权利和自由的观念。经过两年的讨论和起草,《宣言》的最后文本要求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人人有权享有言论、表达意见、思想和良心的自由,以及不受酷刑的权利。
  人权日始于1950年,国际社会在这一天共同纪念《宣言》倡导的基本自由,向积极促进和捍卫这些权利的人们致敬。
  《宣言》虽无法律约束力,但如今已成为一部习惯法。《宣言》确立的原则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成为法定惯例。《宣言》促使60多项人权文件诞生,包括197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这项公约保护个人和国家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自决权。美国等150多个国家签署了这项公约。此外,《宣言》阐述的原则已被纳入多达90个国家的宪法。《宣言》已有300种语言的译本。
  美国每年发布《各国人权报告》(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Practices)等各类文件,从他们自己的角度指出为捍卫《宣言》规定的各项权利取得的成就和人权领域存在的问题。
  《世界人权宣言》内容:
  序 言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现在, 大会, 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一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二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一 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二 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一 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二 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一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二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一 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二 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三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一 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二 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一 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二 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一 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二 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三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一 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二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三 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四 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一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二 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一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二 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三 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一 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二 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一 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二 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三 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世界人权 ()   发表于  2008-12-10 20:55:08  [回复]
林先生永垂不朽!
仰慕已久 ()   发表于  2008-12-10 17:41:31  [回复]

添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