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07

调查:网民网上曝光“严案”是否构成犯罪? - [调查 游精佑 吴华英 福建 ]

  一个时期来,因网民或旁者在网端曝光社会问题,而被定性“诽谤”、“诬告陷害”罪的例子层出不穷。也因此当事人被拘押、逮捕或定罪。一时间人们普遍感到面对如此现象似有无所适从之感:言论自由的尺度究竟以何为度?舆论监督究竟还能不能够正常继续下去?
  4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 》。这是中国第一次制定的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然而与此同时,在网络上的语言行为是否也从此实现“保障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呢?事实是,以我们所闻所见,网络上不断爆出的一个个因言获罪的案例越来越多,并且已经形成广泛质疑。
  近来为公众所知的一个典型事件就是福建因“严晓玲被轮 奸致死”在网端以文曝光而被先作“诽谤”,后而改“诬告陷害”罪指控的游精佑、吴华英等人正在等待审判。据悉,开庭日期定于本月11日,而根据律师对警方提供的大量卷宗来看,并不存在游、吴等人的“诬告陷害”要素构成。而广大人民群众也在此案进程中,发文著说,广泛讨论,一时间意见很难说得到统一。
  案件综述以下供参考:福建网民范艳琼、游精佑、吴华英等人得悉“杨晓玲被轮 奸致死”一事后,出于同情之心先后以严晓玲母亲的叙述撰写文章和制作严母叙述视频通过网络公布。福建警方先后以涉嫌“诽谤”后改“诬告陷害”逮捕相关人员。并定于11月11日开庭审理。
  在当今高调强调社会和谐的境况下,究竟能否终结“因言获罪”这一滋生我们躯体内里的毒瘤,已成当务之急。本次网络民意调查愿以此为题,公诸于众,从而让真理明辩、明确,令人心悦诚服。为司法公正作出努力。[允许一机半小时内一人两个答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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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网】福建网友“诬告陷害案”·动态播报

6条评论

谢谢
ugg usa (http://www.fbikey.com/)   发表于  2009-11-18 15:34:51  [回复]
我只想讲民众有发表舆论的权利。。。宪法中有这条的。。。我是良民!!!
()   发表于  2009-11-09 23:59:03  [回复]
建议找出英、美 、法、加、澳。。。。。。等国相应实例,作比对。
壁虎 ()   发表于  2009-11-09 09:53:14  [回复]
栏目里应该有“不构成犯罪而且有权利进行呼吁”这一选择。
WYS ()   发表于  2009-11-08 12:35:14  [回复]
图表设计不合理。正确的是还有一种选择:不构成犯罪,公民有关注民生、监督公权的权利。这个权利受宪法保护。公民网上举报,核实的责任在政府。怎么证明他们行为就欠妥?什么叫忽略不究?本来善意行为,而且正义,有什么可究的?究就是违法的。忽略,好像还是恩赐似的。有一个前提好像他们已经错了似的。他们没有错!
老虎庙 回复 wlh 说:
是调查表,不是写批判文章。何况你所说已经纳入。另外本表是和该案代理律师共商的意见,能不考虑案情的需要吗?
(2009-11-11 02:29:38)
wlh ()   发表于  2009-11-08 10:36:53  [回复]
在我国有关劳动争议的案件中,虽然劳动者也可以举证,但法律规定劳动者的雇佣单位为法定的举证方,而不会因状告不实而让劳动者承担诬告的责任。这是合理的,因为劳动者的档案及单位的规定和决定等都由单位掌握,劳动者一般很难接触到。
在医疗纠纷案中,同样的道理要由医疗单位负法律举证方的责任。
我认为在我国民告官的案件中也是这样的情况,只要告的是有关“职务”犯罪,就要由“官方”来举证,“民”无需承担诬告责任。
hwf ()   发表于  2009-11-08 09:19: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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