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24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尚欠彻底 - [时评 杂文 突发 私家新闻台 ]

     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这是继2006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出现“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条例后一次重要变更。也因此再次凸显草根媒体其民众监督作用的威力。
     回顾一下,尽管对前案的第一发难始自何处已难界定,但从日后铺天盖地的舆论势头来看,草根媒体的作用已很难被排除在外。因为发自官媒的相似意见多少有所收敛,而自草根的言论则表述得相对透彻。甚至很多意见是官媒从业人员被迫通过自己的私人媒体形式才得以真实表达。
     草根媒体的作用同样在近期发生的“史上最牛钉子户(重庆)”、“厦门PX化工厂建(福建)”以及“***奴工事件”中表现突出。
     然而,今天出台的新的草案变更是否就做到了彻底呢?
     首先我们须得将一个重要的关键词放在头里,对此想必不会出现疑义,这就是“突发”。突发是什么,简言之,其一、不曾预知而临时发生的事件为“突发”(时间性);其二、于社会公众利益危害极大,甚至为灭顶之灾,而为“突发”(非小事);其三一点很重要,即社会公共之法律法规(包含本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已于事无补,应对措施急待新创而无参照的情况亦为“突发”(危机处置能力)。
     那么,临时发生的,危害极大的,而又无法纪可供参照的事件应对是可以以现行应对提案以应对吗?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新改提案并未能做到真正的彻底,它仍然遮掩着一种不信赖、不自信,甚至对公众舆论监督含带有一些戒心。
     据提案新增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其字面上的意思没有疑问,却令人疑惑的还是那个关于“标准”的话题,即何以在第一时间内确定消息其真实与虚假,甚至属编造?确定其虚假的判断者又属何方权利?当然,事件发生之当地政府该是最具权威者这点是无疑的,但是地方政府就一定具备识辨其事件性质的能力吗?值得怀疑。在此我们必须排除一贯执行的中央权威发布为准,因为谁都知道,中央也是参照地方提供的基本信息为参照而发布的。我们又为什么必须绕行中央而贻误时机呢?
     因此,突发事件其发布的最高权利该属第一感知者即新闻发现者,这其中包括个人媒体的Blog,而非任何权利机构,尤其不该由一个所谓突发事件新闻管理机构来管制。换句话说:突发事件新闻的根本属性仍是新闻,它所注重的第一是时间,而新闻的真实与否只在其次。与其报比不报当然重要,与其报比夸大报道当然重要,与其报比虚假报道当然重要。总之,在第一时间里的插播、插报、字幕等等手段,犹如战时警报,都将以其速度的及时而对社会、人民做出最大可能的危机救难。
     把对突发新闻真实性的担忧与第一时间播报等同是概念的移位,此一移,危害无穷。其弊端远远大过于尚不确切的信息告知。
     举例如:2006年河北的一次地震是在震后三分钟被Blogger发布的,官方的正式公告则是由新华社于19分钟后播报。其利害关系不言自明。

4条评论

政府永远不会把说话的权利完全交给百姓,这就是中国的特色
AQSW (http://AQSWDEFR@FRDE)   发表于  2007-06-30 11:57:28  [回复]
中国现状:

生不起,剖腹一刀五千几;

读不起,选个学校三万起;

住不起,一万多元一平米;

娶不起,没房没车谁嫁你?

养不起,父母下岗儿下地;

病不起,药费利润十倍起;

活不起,一月辛劳一千几;

死不起,火化下葬一万几

总结:八个大字

求生不得,求死不能
匿名 ()   发表于  2007-06-26 11:15:02  [回复]
★雪芽儿:你的留言,言简意赅,顶我一大篇文字啊!
老虎庙 (http://24hour.blogbus.com/)   发表于  2007-06-25 23:50:52  [回复]
官方还是想着怎样去应对,而不是真正为了百姓的危安着想!

中国特色呀!
雪芽儿 (http://xueyaer.blogbus.com/)   发表于  2007-06-25 23:46: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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