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6-19

“秦砖汉瓦”就是秦代的砖头汉代的瓦吗? - [澄泥砚 杂文 考据 小品 散文 ]

http://24hour.blogbus.com/files/1150791550.jpg     “秦砖汉瓦”就是秦代的砖头汉代的瓦吗?至少,我这个自小就生长在西安的城墙圈子里的孩子就一直是这么认为的。当地人早有“踢一脚陕西的土,保不准就有个瓦渣片片叫你拣上!”的说法,而那瓦渣又都是值钱的万货(秦方言:物什之意)。再到后来就更知道了陕西的瓦渣儿值钱是因为有了历史。1973年前,秦始皇兵马俑坑还没有挖出来的时候,乡亲们由地里拣一半个土陶片片,瓦渣片片还可以到县文化馆换钱花,一块瓦渣二元三元不等。自兵马俑大白天下时起,瓦渣就换不了钱了,不是不值钱,是被专门管制了。再早1968年我在厂区挖防空洞,得一描金吉祥纹样儿瓷罐,送到碑林博物馆,奖得一只铝皮模压纪念章以示表彰,连“哥伦布”的姓名都不给记录一下……
     陕西的秦砖就是这些朴素带给我们的认识。后世的学者也往往撰文提及“秦砖汉瓦”,也多是指秦代的砖头如秦长城用砖,如汉代的瓦当。这几乎已是不言而喻的常识。然而就是这些无须思量的常识却也遭到质疑,而且质疑者非常坚定。
     事情原委如下述。
     在去山西五台的途中,是要经过阎锡山的老家五台县河边村(今定襄县河边镇)的,从正路岔去数里,据说阎就生于此,长于斯。至今依然看得出当地人很为阎锡山的自豪,说些历史的事情也许无趣,说些阎故居盛产中国四大名砚“澄泥砚”倒是更为著名。
     和西凤酒一样,和茅台酒一样,但凡有了名气,相关连带而生的物产就多了许多。产西凤的地方就有许多的酒叫了含“凤”字的某某酒;茅台的邻居亦产出许多的“茅”某某,抑或是某某“茅”,言外之意清楚十分,挂不上国家的名气,挂上同为水土一方的名份,总是名品的睦邻,销量自然客观。“澄泥砚”在山西亦有多处出品,山西绛州就是之一,至于河南也有厂家生产澄泥砚的,那是真要打上引号的“澄泥砚”的。
     你去五台山,见得到商铺里卖的,地摊上摆的,当地人住家收藏的,包括那沿街挎竹蓝儿的姑娘细声吆喝着兜售的“澄泥砚”却都产自阎锡山的老家五台县河边村。
     车过阎故居时分,会停车,看游客是否有识货者,若是有了,必有需求,稍带两方,回到百里千里之外异地,会令人十分新奇——来自名产产地的实物,当为珍贵、风雅,抬身价,很是值当。因此路边就有改革经济大潮中醒悟了起来的当地人民拿了“阎锡山的老家五台县河边村所产”之“澄泥砚”兜售。
     澄泥砚是“石头”,大至十斤二十斤不等,小的如雕刻着大嘴蛙而妙趣十足的“蟾蜍临池”也至少二斤上下。如此纪念品天生制约了它的畅销——大概没有谁想背几十斤的石头从五台返回,何况是要去全国,去往海内海外。
     我在有生里也就两回去了五台,路经阎俯,当然不忘背两方澄泥砚回返,这就留下了“去五台很累”的认识。去那里十元二十元购得一方澄泥砚,到了京城则转手高至三百元左右。比倒卖彩电还得利多多!
     钱还在其次,只是我在去山西五台县河边村(今定襄县河边镇)的日子里,偶获一说法,叫我多年来不得其解——所谓“秦砖汉瓦”不过是指山西的澄泥砚罢了!澄泥砚即是“秦砖”。
     那么“澄泥砚”是怎么回事情呢?
     澄泥砚:先以绢袋漂于汾水,迎浪张袋口,流水经过,过滤其水中泥沙,至一年左右,袋内泥满,取出风干,制砚坯,经烧制,成质地似陶的砚台,再做整璞、雕刻、打磨等一系列达九道经典工序而成。澄泥砚石质细腻、光润,以朱砂色和鳝鱼黄色为上乘。[以上为大意,原意出自宋代《贾氏谈录》和《文房四谱》]
     有一说从唐代起,端砚、歙砚、洮河砚和澄泥砚就被并称为“四大名砚”;另也有说是从宋时开始,尚不详。
     至今我看到不多的书面提到“澄泥砚”与“秦砖”之关系,并且被我记录下来的也不过是这样的三段,让我们摆开来,一一看过,兴许是非就有明辩:

其一: ……澄泥砚属陶类,它的前身是古代的陶砚,古人可能受秦砖汉瓦的影响与启示,精工制作,逐步地升华为澄泥砚。它的形成时间约在晋唐之间,略早于端、歙。

其二: 澄泥制砚源自汉代,是与秦砖汉瓦以土壤制坯同理,区别仅在于秦砖汉瓦是因砖瓦的质量好且有各种纹饰可供观赏,被移作砚用,澄泥则是直接取土入囊悬汾水中经年,因自然淘洗、沉淀后制坯烧成。在端、歙等砚石问世前,澄泥砚以其质地细腻、发墨好又不损毫,且易于制坯造型,可集实用与观赏于一体而名噪一时。

其:三:瓦砚(砚瓦)——俗称瓦头砚。唐以前除石砚、瓷砚外,就是陶砚。澄泥砚是陶砚的进步。唐朝韩愈在《瘗砚文》中讲的"土乎成质,陶乎成器"就是指澄泥砚。秦汉时建筑宫殿用的砖瓦,多采用澄泥制法,后来有人用这些砖瓦改制为砚。正象唐朝吴融《古砚瓦赋》中描述的:“无谓乎柔而无刚,土埏而为瓦;勿谓乎废而不用,瓦断而为砚”。还有一说,谓:“砚瓦者,唐人语也,非谓以瓦为砚,盖砚之中必隆起如瓦状,以不留墨为贵。”(见《闻见后录》)。

     看多了相关论说,忽然明白之所以有了秦砖汉瓦制砚一说,更有秦砖即为澄泥砚之说,不外乎是传讹罢也。由书面之形容,到借题发挥,再到实用为目的。把一个概念就此制造并传后于人,倘若我们不做甄别,不做考据,不做过细审问,那么我们所知道的历史还不知道有了多少正误是非呢!
     我若再去山西五台,这个算是一事,和导游们说道说道,看看脸色如何。我若再回陕西,去把城砖过细了观察,虽是明代土砖,但对于那八百里秦川无处不有处处有的地下瓦渣可是要虔诚地膜拜膜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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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州”名砚保卫战

——四大名砚之一绛州澄泥砚维权始末

作者:本报记者 陈 伟 本报通讯员 党贵红 发布时间:2007-01-22 08:55:49

2006年11月16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对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运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的第一、第二、第四条予以维持;将第三条“收缴被扣押的被告砚产品”变更为收缴被扣押的侵权砚产品;将第五条的“被告绛艺苑砚社、王学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变更为赔偿10万元,其他内容未变:驳回上诉人其他上诉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5422元由上诉人承担10000元,被上诉人承担5422元。这一判决,标志着山西省新绛县绛州澄泥砚研制所为其产品维护商标专用权的第二轮诉讼结束,同时也标志着该所从1998年开始、历时8年的“绛州”保卫战以胜利告终。

小小一方砚台,如何引起一场旷日持久的“保卫战”,又为什么会引起社会的关注呢?本报记者在第二轮诉讼的终审阶段对此案进行了深入的采访。

“绛州”名砚保卫战

——四大名砚之一绛州澄泥砚维权始末

悉心研制 异彩再现

2006年8月10日,记者一行从运城出发,颠簸近两个小时到达新绛县的光村,在一条小港深处的老宅中,我们见到了在这里已经营20年的蔺涛。据同行的律师介绍,看上去有点“老朽”、戴一副近视镜的蔺涛今年才38岁。根据蔺涛的讲述和查看相关资料,记者理清了绛砚的历史和讼争事件的来龙去脉。



绛州澄泥砚,为中国古代四大名砚之一,与广东的端砚、安徽的歙砚、甘肃的洮砚齐名。据民国版《新绛县志》记载,绛产澄泥砚“为砚史中著名之产物”,雄居陶砚之首。它是用河中澄泥为原料,经特殊的烧炼工艺制成,其质坚细腻,经久耐磨,坚而不燥,腻而不滑,观如碧玉,抚如童肌,性温绵润,呵气即湿,贮水不涸,历寒不冰,含津益墨,能与石砚相匹。但它却与其它三大名砚不同,它不是石制的。据考证,澄泥砚孕于汉,肇于唐前,兴于唐,盛于宋,清初生产工艺失传,唐宋时兼为贡品。

1986年,时任该县博物馆馆长的蔺永茂,在看罢县志之余,为难觅一方绛州澄泥砚而深感遗憾。之后,他利用出差的机会到天津博物馆向著名的古砚鉴赏专家蔡鸿茹女士请教,蔡女士也道出对绛州澄泥砚永沉河底的惆怅之情,希望绛州人使文房瑰宝再放异彩。这一切深深敲击着蔺永茂的心。

怀着对挽救传统文化的责任感和对澄泥砚研制、开发的愿望,蔺永茂立志探索开拓这一领域,让失传几百年的宝贝再见天日。随之,澄泥砚研究所成立了,这一年蔺永茂48岁。为了使自己的想法不致半途而废,他硬是动员自己的儿子蔺涛放弃在县城教书的优越条件,回到家乡光村任教,在自己的农家院落建窑烧砚。

为挖掘绛州澄泥砚的传统工艺,蔺永茂在成堆的书籍里寻觅,搜集记录,用心体会,耐心领悟,总结出几十道工艺。前人的总结,要靠实践去体认,蔺永茂和儿子蔺涛为此整整付出了6个年头的心血。一次次失败,一次次总结,不气馁、不回头,仅烧窑的温度火候,就整整记录了4大本。到1991年8月,终于试制出3方澄泥砚,蔺永茂捧着这泥土精髓之物、升华之宝,流出了喜悦的泪水。

经专家鉴定,确认其集实用性、艺术性、观赏性于一体,有广泛的实用价值和很高的鉴赏、收藏价值。蔺永茂成功了,绛州澄泥砚终于异彩再现了!

大肆侵权 引发诉讼

经过努力,1993年2月,蔺氏父子研制的澄泥砚得到中国古砚鉴定专家首肯,这标志着已失传300余年的古老工艺的再现。1994年,蔺氏的研制所开始批量生产,同年获“中国名砚博览会金奖”,1995年4月,他们领取营业执照,进入生产经营阶段,1997年2月,研制所申请注册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其文字为“绛州”,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核定使用商品为“砚”,注册号为948285。

这砚虽是泥造之物,但因全为人工制作、制作周期长(一袋泥成为几方砚约为一年半时间),价格不菲。据蔺涛介绍,在太原晋宝斋出售的产品中,最贵的一方砚已达18000元。

从1997年1月开始,蔺氏父子发现新绛电视台播放的一则销售广告中,有“绛州澄泥砚”的字样,其生产单位是位于县城的“山西省新绛县绛艺苑砚社”(以下简称绛艺苑),此事引起蔺氏父子的警觉。蔺氏父子随后发现,在该中心销售的商品上,赫然标有“绛州”字样,直接用上了研制所的商标。由于是在本县,加之该中心负责人王学仁曾是蔺永茂的学生,故蔺氏父子不好大动干戈,只是私下进行劝阻。但劝阻无济于事,王学仁及其绛艺苑并没有停止侵权行为。无果之下,蔺氏父子于1998年以“王学仁在未经工商局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又未与研制所办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用与研制所相近似的企业名称生产销售绛州澄泥砚”为由,投诉到新绛县工商局。1998年6月,新绛工商局认定王学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决定对其罚款2800元,没收侵权产品16块泥砚及非法所得3460元。王学仁对此没有申请行政复议,而于8月9日给研制所法人代表蔺涛写了一份《致歉书》,承认侵犯了研制所的商标专用权,表示今后再不使用“绛州”二字。但是刚进入10月,王学仁又在其临街门面房外挂上了“绛州澄泥砚”的牌子,同时售出的产品背面有“绛州澄泥砚”字样。面对虽写了《致歉书》却毫无歉意的王学仁及其绛艺苑,蔺氏父子一咬牙将王氏父子及其单位告到新绛县法院。

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1999年3月24日对被告处进行证据保全,发现被告租住的县城文庙路21号楼内存放有13种刻有“绛州澄泥砚”标志的砚37方,其中半成品32方。法院又委托国家商标局对被告在其砚上使用的“绛州”二字是否与原告的“绛州”注册商标相近似进行了鉴定,答复为:构成近似。据此,新绛县法院认为,被告无视原告商标专用权,未经原告许可,一直在生产并销售刻有“绛州”字样的砚台,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被告: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在《绛州报》公开道歉;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70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判,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原告的理由是处罚过轻;被告的理由是他只将“绛州”作为地名使用,不构成侵权。

值得一提的是,本侵权纠纷还未进入诉讼程序以前的1998年8月,绛艺苑会同当地公民20人以研制所的“绛州”商标注册不当为由,向国家工商局提出申请撤销该商标。1999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局作出终局裁定:申请人理由不成立,山西省新绛县绛州澄泥砚研制所注册的第“948285”号“绛州及图”商标予以维持。二审法院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及查明的有关事实,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不当,当时国家商标局已认定绛艺苑使用的“绛州”字样与研制所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根据商标法第38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对研制所的侵权,故驳回了绛艺苑的上诉。在维持一审前三项判决的基础上,于2006年6月下达判决书,判决绛艺苑在新绛电视台向研制所赔礼道歉;赔偿研制所损失15077元;诉讼费540元由绛艺苑负担。至此,“绛州”保卫战第一战役宣告结束。

地名做文 对簿公堂

但此后,被告绛艺苑砚社及王学仁仍在《河东文化》中用“绛州澄泥砚”的名义做宣传报道。自2001年以来,绛艺苑砚社、王学仁和孔建国等人分别在其澄泥砚产品包装、广告宣传及商品装潢中使用“绛州文房四宝”、“中国绛州”、“山西绛州”、“绛砚”、“绛州名产”、“绛州历史名产澄泥砚”等字样。

为了防范侵权行为,研制所于2002年4月依法为自己的同类产品注册了“古绛”、“绛人”、“汾水”、“蔺氏”四个商标。2005年11月,面对大量的侵权事实,研制所再一次将王学仁及单位和为其销售、宣传的太原天仪礼品公司、曹秋顺、孔建国五被告诉至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响了蔺氏父子维权的第二轮诉讼战。

庭审前,原告以不知情为由书面申请放弃对被告太原天仪礼品公司、曹秋顺的起诉。

在起诉书中,原告介绍了从1994年到2005年间其商标的评比、成名及国际国内的声誉,列举了侵权事实。诉请人民法院:一、确认“绛州”牌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二、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三、依法收缴、销毁各被告的侵权产品和标识,依法收缴、销毁各被告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并处以罚款;四、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五、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侵权而遭受的经济损失30万元;六、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用和调查费用等费用计4.6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为证明以上事实,原告向法庭递交了大量证据。

绛艺苑砚社和王学仁辩称:一、在“绛州澄泥砚”这一名称的含义和使用问题上,两家曾经产生过争议,我们认为“绛州”作为标志性地理名称,不应当由原告独享。

二、被告在产品上使用“绛州文房四宝”、“中国绛州”,虽有“绛州”二字,但不是作为产品商标使用,而是在地名的意义上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绛州作为地名,延续了一千多年,现在虽然在行政区划上已没有绛州,但作为历史地名其影响仍然是巨大的,民间习惯上仍然将“绛州”作为新绛县的代名词。在新绛县,带有“绛州”的企业名称成百上千。结合本案,研制所的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绛州”同时就是地名,被告正常使用“绛州”不能视为侵权,原告也无权禁止被告使用。

三、鉴于“绛州”这一古地名的特殊历史渊源和当今现状以及研制所使用“绛州”商标的情况,被告持有的“绛州”商标未达到驰名商标的要求,不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四、被告使用“绛州”这一地名客观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不会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任何损害,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被告使用“中国绛州”、“绛州文房四宝”,都是在地名的含义上来使用的,而且被告在产品的显著位置使用自己持有的“绛艺苑”注册商标,客观上绝不可能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的产品就是蔺氏父子的产品。被告通过对“绛艺苑”商标的注册,使公众可以识别被告的产品。因此,被告使用“中国绛州”、“降州文房四宝”的行为,不符合商标法关于商标侵权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商标侵权。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辨法析理“绛州”驰名

法庭调查中,原告蔺涛、被告王学仁及代理人对对方所提供的诉讼理由和证据进行了答辩和质证。据此,法院根据对双方的调查和质证情况归纳出以下几点。

一、关于绛州澄泥砚驰名商标确认的事实。蔺涛生产的澄泥砚被命名为“绛州澄泥砚”,多次参加省及全国的展览,荣获“94中国名砚博览会”金奖。海内外100多家报纸电台报道宣传,该企业从而步入了名牌产品行列,在全国同类产品中有举足轻重的位置,专家、学者均有共识。从1999年到2005年,“绛州”澄泥砚先后被运城市、山西省、国家有关部门评为“1999年推荐商品”、“运城地区知名商标”、“山西省著名商标”、“中国知名品牌”、“中国诚信品牌”、“中国文房四宝艺术博览会金奖”、“中国传统文化产业品牌贡献奖”、“2005中国最受欢迎旅游纪念工艺品”等,蔺涛也被评为“山西省民间艺术大师”。自1993年开始,全国500余家媒体对绛州澄泥砚进行过2000余次宣传报道,在国内引起强烈反响。同时,爱问、雅虎等200余家互联网站为绛州澄泥砚制作网页宣传,只要点击“绛州澄泥砚”字样,互联网上就会出现相关网页近3万个。蔺涛还印制了《绛州澄泥砚》一书扩大宣传。书法界和美协界的泰斗名士200余人为绛州澄泥砚题词,表达对绛州澄泥砚的认可和好评。各级领导及社会名流对绛州澄泥砚进行调研、视察,给予高度评价并寄予厚望。蔺涛申请的“中国绛州澄泥砚文化艺术园”项目,已经纳入运城市“十一五”规划。

二、关于被告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法院认为,1997年2月21日国家商标局为原告注册商标名称为“绛州”。此后,被告王学仁未与商标注册人办理商标使用许可手续,以“绛州澄泥砚”名称进行澄泥砚生产,县工商局对其处罚时,王学仁于1998年8月9日向蔺涛书写了致歉书,保证不再使用“绛州”二字。之后的1999年12月30日,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王学仁等20人申请撤销“绛州澄泥砚”注册商标申请作出终局裁定:山西省新绛县绛艺苑砚社及吉长城等人所提第948285号“绛州及图”商标注册不当理由不成立。山西省新绛县绛州澄泥砚研制所注册的第948285号“绛州及图”商标予以维持。新绛县人民法院、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据此相继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新绛县城镇绛艺苑砚社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绛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切行为。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绛州报》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不得少于二百字,刊登前由法院审查。三、被...
errtrr ()   发表于  2007-01-25 16:55:59  [回复]
公开赔礼致歉书



山西省新绛县绛州澄泥砚研制所:

我们在宣传销售自己的澄泥砚产品时,使用了“绛州”字样,侵犯了贵单位的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在此,我们怀着十分内疚的心情,向贵单位赔礼道歉。

贵单位是新绛县研制成功澄泥砚的单位,同时拥有“绛州及图”注册商标在砚产品上的专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这是法律明确规定和保护的。我们在自己的澄泥砚产品的包装、产品说明、广告宣传及商品装潢中不同程度的使用了“绛州”字样,造成混淆和误导,这种侵权行为已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终审判决的方式做出明确认定。我们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贵单位的商标专用权,而且误导了消费者,影响了“绛州”牌澄泥砚的声誉。我们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此我们保证:在今后销售、宣传自己澄泥砚产品时,不再侵犯贵单位的商标专用权,同时对过去的违法行为,向贵单位公开赔礼道歉,敬请谅解!



新绛县绛艺苑砚社

王学仁

孔建国

二00七年元月十二日

rdggrfg ()   发表于  2007-01-25 16:5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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