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30

公民的一次胜利 - [私家新闻台 杂文 打工 法规 政府 ]

http://24hour.blogbus.com/files/1156883924.jpg     海淀区政府教委发布“坚决取缔外来人员子女学校”的命令刚过去几天,政府不过像是打了一个饱嗝,现在又公然修正了取缔令,改口为“暂不强制取缔”。从而以事实证明,政府有时候也和常人一样,放屁、打嗝,再平常不过!
     取缔令认定有些民工学校是非法办学,具体如无照经营,如办学条件不完善,如校舍有安全隐患等,更有具体到办校要具备200米以上跑道条件等……
     且不论一个穷人穷到衣不裹体,饥不择食,却要在人面前美美地打个饱嗝以示富足的可悲,从五十周年国家大庆那年耗巨资修正街道门庭的虚伪开始,北京城就有了这样做穷人的可悲。这事情就且不多说,单说翻手为云,覆手为雨,随意颁布所谓政策法规、办法、条例、禁令等等就是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里规定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总则第四条] 

     另外在制定相关“规定”、“办法”等法律以外管理条例时规定是要——

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五条 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章:起草]

     以表象来看,政府的这次发布、修正、整改,以致最终“暂不强制取缔”的取缔令似乎都在情理之中,但实际上是在发布取缔令后遭到了来自社会各界及舆论的批评后,不得不做出的撤销。即使是这样,但还要强调是“暂不强制取缔”,而不做真正反省。
     此次取缔令涉及强制关闭37所位于海淀区的打工学校,致使15000名小学生无学可上,却要依照取缔令做所谓“分流”入其它正规学校入学。事实上,除正规学校对此也感措手不及外,还有真实存在着的包括教师和学生中普遍存在的“阶层歧视”。而关于“阶层歧视”在我们中国自建国来一直存在,就好像城乡户籍之别的始终存在一样不被承认。除此,即使正规学校也难以承受突然涌入如此之多的学生。这还只是海淀区一家,假如其它各区纷纷效仿,那么依现在北京市此类学生达37万人,其中仅有62%在正规公立学校入学,其它95092人却是分布在全市239所打工学校里。全面取缔,那将必然把灾难性的后果代给更大范围,直接影响社会安定,那么这该算是添乱呢,还是添好?昭然若揭。
     由此难免叫人又要想起政府今年来的一系列非常措施的出台——随地吐痰者罚款50元为其一;媒体报道突发事件至少罚5万、新闻媒体不得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信息等为次,还有诸如北京市餐饮排档不得经营至后夜2时;娱乐业限制并且统一使用官方供给歌曲曲目等……这一切是否都做了《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要求程序?听证的形式究竟做了多许?
     打工子弟学校究竟前途若何?事情尚未最终结论,单从27日、28日起各个打工子弟学校纷纷得以开学来看,无疑是一次公民胜利,而海淀政府是否代表人民那是要看最终对发言人所说“暂不强制取缔”的解释如何。

【延伸阅读】
  □  北京打工子弟学校未及时搬迁遭打砸
  □  博客网友探望打工子弟学校

5条评论

不错

我也来顶一下

有空也来帮我顶顶拉
dd (http://www.gmai8.com)   发表于  2006-09-22 22:30:17  [回复]
政府行为岂能当儿戏?想怎么着就怎么着!太随意了!自己擅自己的嘴巴子!放屁、打嗝还有味儿。这倒好。

打工者的孩子就不是孩子!取缔令就是扯淡!
外来打工者 ()   发表于  2006-09-01 23:03:02  [回复]
毕竟是一件听了让人多少有些欣慰的结果。只能走着看了。
晓兵 ()   发表于  2006-08-31 16:16:07  [回复]
★回litianlun :拜读了您高论,概括力极强。我也同样喜欢读柴静的东西,也读了其它几位您的推荐并且收藏!谢谢。
老虎庙 (http://24hour.blogbus.com/)   发表于  2006-08-31 13:33:44  [回复]
今天博客日,我在我的博客上推荐了您的博客,并撰写了推荐理由。间http://www.litianlun.com/
litianlun (http://www.litianlun.com/)   发表于  2006-08-31 10:59: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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