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发展阶段论”质疑 - [人权 民主 时评 ]
中国的第一部《人权保障条例》据查于1940年11月11日诞生在山东省,全文不长转载如下供考——
《人权保障条例》
[1940年12月14日山东《大众日报》公开发表]
第一条:为发扬民主,动员全民参战,贯彻法律保障人权之真精神,特拫据抗战救国纲领、国民政府法令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中华民国国民,无男女、种族、宗教、职业、阶级之区别,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三条:中华民国人民均享有建国大纲所规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除汉奸及剥夺公权者不在此例(抗战前之政治犯不受前项之限制)。
第四条:在不违害抗战之范围内,人民有下列之自由:
(一)人民有身体与抗日武装自由;
(二)人民有居住与迁徙之自由;
(三)人民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之自由;
(四)人民有信仰宗教与政治活动之自由。
第五条:前条所列之自由非根据抗战建国纲领及抗战法令不得限制之。
第六条:人民因犯罪嫌疑被捕拘禁者,其执行逮捕或拘禁人机关,至迟应于24小时内移送审判机关。
第七条:凡人民因犯罪嫌疑有逮捕之必要者,非持有逮捕状不得逮捕之,县以上之政权机关,团以上之军事机关,有签发逮捕状之权。
第八条:区乡村政府各群众团体,除对现行犯及犯有重大嫌疑而有逃亡之虞者外不得迳行逮捕或拘禁。
第九条:凡经判处死刑之罪犯,非经主任公署批准后不得执行,若无主任公署之地区,须得专员公署之批准,县政府不得迳行执行。
第十条:凡各级公务人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和权利者,除依法惩戒外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损害,得依法律请求赔偿。
第十一条:本条例解释修改之权属于山东省临时参议会。
第十二条:本条例经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后公布施行之。
( 摘自:《大众日报》,参见《世界人权约法总览》中之《中国***领导下的各地区的人权约法》)
对于如上历史法规的曾经出现,中共向来是以此引而为豪的。但凡以上文献见诸书籍及其他文字之时,多有如下文字前后跟随“山东省临时参议会作为代表山东抗日民主根据地民意的立法机构,通过公布施行的《人权保障条例》是我国历史上一部专门的人权保障条例,也是中国***组织领导制定并公开发表的第一个人权保障条例。”也因此在一系列面对国际端的外事活动中被反复引用和推介。如身为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的喻权域先生,于2007年一次有加拿大学者参与的人权讨论会上“我把我们中央苏区和抗日战争时期制定的有关人权的法令拿给他们看,他们大吃一惊。他们说,当年那个人权法律,在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能赶得上。”与此同时,中国的学者更善于挖掘中国人权发展历史之“久远渊源”。如坚信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早在二千五百多年以前就已经强调和规范了对于人的尊重,即所谓“仁者人也,仁者爱人。”、“儒家学说的核心是‘仁’,而‘仁’的中心意义是‘爱人’等。其意义接近与中国的火药发明说、足球蹴鞠起源说等等……
三月五日,是个不寻常的日子,人民代表要开会。当然,我是说对
去看“人权展览”。人权也可以搞展览?没有想明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