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儿大,诸侯PK皇上! - [信访 时评 民声 ]
以下PK其双方原由,是基于两种意见的执行与不执行——或者变相执行——的尖锐对立。意见双方分别是中央纪委文件[中纪发(2008)23号]关于印发《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信 访局所发[闽公综(2008)273号]关于印发《依法处置进京非正常上 访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两样文件。 前代表中央,后代表地方,其管理路径,自见端倪。
为叙述方便,特定前者所持文件简称“处分条例”;后者所持文件简称“依法处置”。
中央“处分条例”曰——“为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处信 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 访工作秩序,保护信 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因此“现就信 访工作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做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福建地方“依法处置”则曰——“信 访”人员应分离而出“非正常”与“正常”二类。那么“正常”的信访人员是谁呢?文件自始至终未见提。对“非正常”信访人员则做有十分周密设计。故尔有此《依法处置进京非正常上 访行为的意见》一文出台。
一切矛盾得以展开……
囿于众所周知之原因,本文到此结束。深度阅读在于您的耐心甄别,下面两份文件的阅读链接必不可少。
参看文件一:《关于违反信 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8)23号]
参看文件二:《依法处置进京非正常上 访行为的意见》[闽公综(2008)273号](见下附全文)
2008-6-29 
美全国广播公司(NBC)采访奥运民工,我对他们谈起对采访对象付酬的事情时,对方表示“公司没有此规定,无法破例。”并且解释如果那么做的话有可能演化成“门”事件,并且,这样的“行规”在西方新闻业普遍遵循。我说这样的行动在中国怕有一定难度。对方诠释道:不排除由于采访期间工作需要所产生费用,比如与被采访对象同车出行,比如误工,比如工作餐等。我说如按后一说法在中国就较好理解了,甚至于有了变通交易的可能。
“禁塑令”自六月一日起实行,好事!其间利弊无须多言,我在2006年12月1日《
这些天疏于博客,腾出些时间,跑了几趟
5月1日,


















